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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英文全称为Association of Chinese Graduate Education,缩写为ACG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依法从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工作融入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运行和发展全过程。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进行学术交流、调研、咨询和培训等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动改革、提高质量,促进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从、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目标。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挂靠单位的具体业务管理,服从挂靠单位对有关事项的审查、审核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专题调研、评估等任务;
(三)积极向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谏言献策;
(四)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咨询、服务、培训和会议展览服务;
(五)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价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会讯、学术著作、论文集和其他有关资料;
(八)依法举办实体机构,管理所属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从事相关社会服务等活动;
(九)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热心参加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从事研究生培养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从事和支持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专家、教师、管理人员或研究生,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进行初审;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承担学会有关研究生教育的调研和研究项目;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后,宣布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有效。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代表和个人理事组成。
(一)条件要求:理事单位须为单位会员;应在全国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生教育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发挥较大作用;积极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课题研究及其他活动,并取得有优良的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
个人理事须为个人会员,应在研究生教育管理或研究方面有较丰富经验或较强能力,对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有独到见解,并在参与本会工作方面有足够精力、有热情,有奉献精神。
(二)理事产生程序:本会现任常务理事会依据上述条件,依照不同地域、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层面的单位均应有一定比例的原则,提出新一届候选理事单位;由五名以上常务理事提名个人会员成为新一届个人理事候选人。在征求现任理事会意见基础上,形成新一届理事会候选名单,经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本会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
理事单位应推举一人担任理事单位代表,条件要求与个人理事相同。
(三)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单位和常务个人理事由本会理事会从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中差额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单位推举的代表,应与该单位推举的理事单位代表一致。
(四)理事单位代表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于履行本会的理事职责,应由所在单位及时推荐替换人选。该代表同时为常务理事单位代表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5-7人,其中监事长1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监事长领导下,对学会工作进行监督。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学会理事会、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会章程、业务范围及相关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二)监督学会理事会、分支机构及其成员是否有损害学会声誉、利益的行为,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受理会员或分支机构对学会各项工作违规行为的申诉;
(四)监督学会财务状况;
(五)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六)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还可派监事列席学会相关活动;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依据如下原则和程序:
(一)条件要求:熟悉研究生教育工作;公正、诚实、坚持原则,能够按学会规章履行监督职责;有能力和精力参与学会事务;未担任学会理事职务。
(二)产生程序:由会长工作会提名监事候选人,征求现任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意见,形成新一届监事会候选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新一届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有关法规设置分支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有三类:一类是按单位会员的主体学科性质设置的工作委员会;二类是按专门工作设置的委员会;三类是按学位类别设置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本会各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之以“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字样。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在能力和时间上能胜任本会的领导职务;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工作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完成其他需要由会长处理的事务。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本会下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六)召集和主持由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及分支机构秘书长组成的秘书长联席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开展的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取得的各项资金收入及衍生的利息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因已完成宗旨,或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16日第五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