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科工作委员会

管理文件

医药科工作委员会组织与职责

      医药科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分支机构,其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医药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进行学术交流、调研、咨询和培训等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动改革,提高质量,促进我国医药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一、职责
      1.完成学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2.负责制定工作委员会运行和工作规则,讨论医药科研究生教育重大事项。
      3.负责同有关学科学术团体联络与协作。
      4.根据学科特点,组织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与学术和工作交流。
      5.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交流情况,总结工作,并确定有关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
      6.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履行委员职责,按时参加全体委员会议。一届内委员累计2次未参会(委托代表参会须有亲笔授权,且只限1次),视为自动退出委员单位,下一届不再作为候选单位。

      二、组织
      1.医药科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每届委员会任期四年。
      2.医药科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不超过医药科会员单位的15%。工作委员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总体工作,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秘书处挂靠秘书长所在单位。
      3.医药科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地区或专题设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主持该地区或该专题的工作,开展活动。

      三、委员单位、委员产生原则和程序
      1. 委员单位的条件:
      ① 该单位应在全国医药科研究生教育或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科研究生教育方面发挥较大作用; 
      ② 在参与医药科工作委员会以往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及课题研究中积极实干,取得良好成绩;
      ③ 在医药科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积极承办全国性或地方性会议,撰写相关内容文章。
      2. 委员单位的产生
      由医药科工作委员会根据《一、职责》中第6条之规定,同时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单位均应有一定比例的原则形成新一届委员单位推荐名单,由现任医药科工作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3. 确因工作需要增补时,申请新增委员单位要有书面申请报告,并由现任医药科工作委员会委员对申请新增委员单位以投票或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方式进行选举。同意票数应超过现有委员单位1/2(含)以上生效,作为新一届新增委员单位。
      4. 新一届委员由委员单位推荐,该人选应在医药科研究生教育管理、科学研究或相关工作中,有较丰富经验或较强能力,对我国医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有独到见解,并在参与医药科工作委员会工作方面有足够精力、热情和奉献精神,同时必须执行《一、职责》中第6条之规定。
      5. 委员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于履行委员职责,应由其原所在单位及时推荐替换人选,并经医药科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承担委员职责。

      四、经费
      1. 日常费用主要由工作委员会的挂靠单位承担。各地区的日常活动费用相应地由地区负责人所挂靠的单位承担。
      2. 根据学会财务管理办法和承担的研究课题,由学会秘书处提供部分经费支持。
      3. 根据工作和活动安排需要,可由团体会员单位或有关部门和个人提供经费赞助。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医药科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于1994年7月26日学会成立时正式设立。医药科工作委员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在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
       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医药科工作委员会遵循学会章程及学会每年的工作重点,围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目标深入开展前瞻性研究,为上级领导部门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决策依据和实施建议等作为我们的核心任务;积极举办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和培训会,组织会员单位踊跃参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讨,活跃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思想,加强了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积极组织科学研究课题的申报、审核和成果交流,推动医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