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人才选拔与评价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选拔与评价委员会(下称本会)是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下称学会)所属的非营利性分支机构,即二级学会。
第二条 宗旨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教育领域改革精神,在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学会的领导下,团结全体会员,开展研究生人才选拔与评价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优化措施与政策建议,推动研究生招生选拔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助力国家研究生招生改革,努力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积极推动研究生招生单位交流,为完善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体系做出贡献。
第三条 任务
1.深入开展研究生人才选拔与评价方面的调研和学术研究,形成研究报告,为上级主管或相关部门决策提出建议。
2.开展研究生人才选拔与评价工作相关学术交流,倡导学术创新,交流原创思想。促进国内与国际同行的学术交流,,积极推动研究生人才选拔与评价的理论和方法创新。
3.在探索完善研究生人才选拔和评价体系基础上,开展研究生招生质量评价。
4.开展培训活动,定期组织主管部门招生政策解读、招生领域专家培训等。
5.评选优秀招生工作单位和个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推荐优秀论文和研究成果。
6.编辑出版会刊、论文集和其他有关刊物。
7.完成学会交办的学术研究课题和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会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人选协商推举确定。本会重大事项由委员会决定。委员会任期五年,每年召开1-2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全体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26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承办,秘书处设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第六条 秘书处职责
本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受委员会的委托,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按本条例处理日常工作,包括负责组织课题立项、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会员联络、调研等。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会聘任。秘书处可聘任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以团体会员为主,兼收个人会员。学会会员单位自动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原则上不接受团体会员的单独申请。
热心与支持研究生人才选拔与评价或相关工作者,承认本会条例,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除不缴纳会费外,其权利和义务参照学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 费
第九条 本会日常经费来源于学会划拨。
本会接受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本会会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经费赞助。
本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参照学会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例从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条例修改权属委员会,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