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选拔与评价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选拔与评价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下称学会)所属的非营利性分支机构,是群众性学术团体。为保证本分支机构规范运行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章程》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在学会的领导下,履行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师生职能,搭建研究生招生工作交流平台,开展研究生招生选拔与评价研究,推动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为完善我国学位制度和研究生教育体系作出贡献。
第三条 任务
1、接受学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完成学会交办的学术研究、课题调研、学术交流等工作。
2、围绕研究生人才选拔与评价工作,开展研究生招生考试改革研究,为上级主管及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3、探索研究生招生评价体系,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规范招生工作流程,防范招生工作风险。
4、原则上每年面向会员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性的学术研讨或培训活动,促进研究生招生单位间的经验交流。
5、协助开展相关招生政策解读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条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按时缴纳会费,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
4、积极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向本会提交科研成果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五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等;
4、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第三章 组 织
第六条 人才选拔与评价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重大事项由委员会会议集体决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一般不超过4人),秘书处挂靠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办理。
第八条 秘书处职责
1、协调组织学术研究课题立项、申报及课题研究经费的审批。
2、组织学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3、文件资料收发、档案管理。
4、搭建委员会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会员单位相关信息。
5、编制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6、填报分支机构年检资料,协助学会做好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评估。
第九条 委员会根据地区分布和单位类型,将委员单位划分为若干组专门(专业)委员单位,每组选取1个委员单位作为组长单位,具体负责配合委员会组织所在小组开展学术研讨、培训等活动,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条 凡热心参加和积极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的、从事研究生培养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单位委员。从事和支持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专家、教师、管理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所在单位须为学会会员单位;委员优先邀请学会理事单位代表担任;委员所在单位应为在全国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生招生工作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发挥较大作用,从事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单位;应积极参与委员会组织开展的人才选拔与评价课题研究及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委员由委员会根据学会和委员会自身发展规划和工作需要,形成新一届委员推荐名单,由现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由委员会和现任委员共同推荐产生,每位现任委员可推荐不超过两位候选委员,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推荐候选委员,最终形成候选委员名单。近年来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发生问题较多的单位代表不得推荐为候选委员。
第十四条 委员的选举程序
1、委员候选人需填写《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人才选拔与评价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另附),经本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同意推荐后,提交委员会秘书处。
2、委员会组织召开选举会议,选举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秘书长。选举须2/3以上委员出席,获得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当选。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又不及时向委员会提出书面请假的委员候选人,取消其被选举资格。选举方式为等额选举。
第十五条 现任委员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再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应推荐原岗位的其他相关人员接任委员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单位履职情况,经人才选拔与评价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委员会可对委员进行调整,并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秘书处备案,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六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委员会。委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学会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累计超过三次的,视为自动退会。对于不积极参与委员会活动、不能完成委员会交办工作、无法履行委员应尽义务的,应退出委员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委员会日常经费来源于学会预算拨款,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经费、单位或个人的捐助。
根据学会的财务管理规定和承担的研究课题任务,可由委员会秘书处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根据工作和活动安排需要,经学会批准,可接受有关单位提供的赞助。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主要为日常办公费用;学术会议、培训活动的补贴费用;专家评审工作的补贴费用以及符合财务规定的其他各项活动开支。
第十九条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须符合学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全部收支当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按照年度预算方案,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属委员会,解释权属本分支机构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