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选拔与评价委员会

管理文件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人才选拔与评价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选拔与评价委员会(下称本会)是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下称学会)所属的非营利性分支机构,即二级学会。

第二条  宗旨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教育领域改革精神,在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学会的领导下,团结全体会员,开展研究生人才选拔与评价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优化措施与政策建议,推动研究生招生选拔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助力国家研究生招生改革,努力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积极推动研究生招生单位交流,为完善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体系做出贡献。

第三条  任务

1.深入开展研究生人才选拔与评价方面的调研和学术研究,形成研究报告,为上级主管或相关部门决策提出建议。

2.开展研究生人才选拔与评价工作相关学术交流,倡导学术创新,交流原创思想。促进国内与国际同行的学术交流,,积极推动研究生人才选拔与评价的理论和方法创新。

3.在探索完善研究生人才选拔和评价体系基础上,开展研究生招生质量评价。

4.开展培训活动,定期组织主管部门招生政策解读、招生领域专家培训等

5.评选优秀招生工作单位和个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推荐优秀论文和研究成果。

6.编辑出版会刊、论文集和其他有关刊物。

7.完成学会交办的学术研究课题和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会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人选协商推举确定。本会重大事项由委员会决定。委员会任期五年,每年召开1-2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全体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26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承办,秘书处设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第六条  秘书处职责

本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受委员会的委托,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按本条例处理日常工作,包括负责组织课题立项、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会员联络、调研等。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会聘任。秘书处可聘任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以团体会员为主,兼收个人会员。学会会员单位自动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原则上不接受团体会员的单独申请。

热心与支持研究生人才选拔与评价或相关工作者,承认本会条例,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除不缴纳会费外,其权利和义务参照学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  费

第九条  本会日常经费来源于学会划拨。

本会接受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本会会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经费赞助。

本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参照学会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例从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条例修改权属委员会,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