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工作委员会

管理文件

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发展,提升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工作水平,促进优质资源共享,特制定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委会系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所属分支机构,遵守全国学会章程,接受全国学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委会的宗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全国学会直接领导下,团结全体会员,开展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的理论研究和探索,总结经验、找寻规律、推动改革、提高质量,促进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水平总体提升,更好地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高层次人才需求。

第四条  工委会的任务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在全国学会指导下,推进本领域或专业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研究探索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的理论和方法,组织相关课题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

(三)搭建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相关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从事研究生培养的科研机构间的资源共享,开展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咨询服务;

(四)为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五)组织开展科研机构教育管理人员和研究生导师的各类专题培训;

(六)编辑论文集及其他专门资料;

(七)完成全国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工委会会员由单位申请。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工委会会员即为全国学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需承认全国学会章程,自愿参加工委会有关活动。凡是支持研究生教育的科研机构、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均可申请为工委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需按规定履行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工委会秘书处审核入会申请登记表

(三)由工委会委员会(见第十三条)审核后,报全国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工委会活动;

(三)获得工委会服务的优先权,承担工委会有关研究生教育的研究课题项目;

(四)对工委会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工委会管理办法,实践工委会宗旨;

(二)维护工委会合法权益,遵守会员自律要求;

(三)参加工委会组织的活动,执行工委会决议,完成工委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提出书面退会申请;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工委会管理办法或全国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

(三)会员如长期不参加工委会相关活动或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工委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表决通过工委会的重大事宜;

  (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及委员会提请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  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根据工作需要,经委员会通过,可适时增开会员大会或其他专题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是工委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决策和统筹工委会的重要工作,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主持工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委员会采取席位制由不少于25位会员组成,任期5年,可以连任。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在全国学会授权下,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退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专题会议等;

  (四)审议课题立项、结题,听取课题进展汇报;

  (五)决定奖励的相关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工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5年,可以连任。主任委员人选经协商推举确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名单报全国学会备案。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为工委会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工委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可根据工委会业务需要,聘任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若干人。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办理委员会的议定事项,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工委会日常工作的运作协调,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请委员会批准后推动执行。

第十八条  工委会根据业务需要,在委员会领导下,可设若干工作组。工作组需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委员会可对工作组进行调整。

 

第四章  活动形式

  第十九条  工委会除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委员会会议外,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学术交流会,交流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并评选优秀课题和优秀论文;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会员单位的教育管理人员和研究生导师的专题培训。

  第二十条  工委会设立专项研究课题,由会员自由组合承担,提出研究课题的工作内容和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课题完成后,在委员会上作结题报告,并在学术交流会上交流相关研究成果。鼓励会员积极提出研究课题的建议。同时,鼓励申请承担全国总会研究课题。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工委会的各项活动,经委员会研究决定,可设立相关奖项,对表现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十二条  奖项、评选范围及评选条件

  (一)优秀课题奖:奖励承担专项课题的优秀课题组。每次评选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课题的选题应与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及管理工作结合紧密,课题研究管理规范,研究成果质量较高,提出解决相关工作中瓶颈问题的有效方案或有利于开展工作的重要建议,对管理实践能发挥重要作用。

  (二)优秀论文奖:奖励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及管理相关论文的作者。每次评选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论文应选题新颖,关注热点问题,内容与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及管理实践紧密结合,质量较高。

  (三)优秀会员:表彰积极组织和参与工委会的活动、取得较为突出的研究成果、对工委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第二十三条  评选程序

  (一)优秀课题奖:工委会设立的研究课题,经过在工委会学术交流会上作交流报告,由专家和委员评选产生。 

  (二)优秀论文奖:对外发表或在工委会学术交流会论文集上刊载,由专家和委员评选产生。

  (三)优秀会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推荐,由专家和委员评选产生。

  第二十四条  以上奖项在会员大会或学术交流会上进行表彰。优秀课题成果和优秀论文可由工委会推荐上报全国学会。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按全国学会相关标准收取);

(二)有关部门的拨款、补助;

(三)社会捐赠;

(四)承担各类项目所得的项目费用;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支出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学术会议、培训会议的补贴费用;

(三)专家评审工作的补贴费用;

(四)课题立项支出以及奖励支出;

(五)符合财务规定的工委会其他各项活动开支;

(六)所有经费支出须符合全国学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全部收支当纳入全国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按照年度预算方案,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

第二十七条  会费交纳按全国总会标准执行。工委会按照委员会员和一般会员两类标准收费,委员会员年费为5000元,一般会员年费为3000元。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对工委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解释权属于工委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81月工委会第一届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