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科工作委员会组织与职责
(2010年1月15日修订)
工科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分支机构,其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工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进行学术交流、调研、咨询和培训等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动改革,提高质量,促进我国工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职责 1.完成学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2.负责制定工作委员会运行和工作规则,讨论工科研究生教育重大事项。
3.负责同有关学科学术团体联络与协作。
4.根据学科特点,组织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与学术和工作交流。
5.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交流情况,总结工作,并确定有关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
6.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履行委员职责,按时参加全体委员会议。一届内委员累计2次未参会(委托代表参会须有亲笔授权,且只限1次),视为自动退出委员单位,下一届也不能作为候选单位。
二、组织 1.工科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每届委员会任期四年与学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2.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不超过工科会员单位的10%。工作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处挂靠秘书长所在单位,负责日常工作。工作委员会实行轮值执行委员会工作机制,每年由3~4个委员组成执行委员会,负责策划、组织下一年度学会全体工科会员单位的学术研讨与交流、管理业务培训与工作委员会会议等。秘书长作为轮值执行委员会的召集人,是执行委员会常设成员。
3.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地区或专题设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主持该地区或该专题的工作,开展活动。
三、委员单位、委员产生原则和程序 1. 委员单位的条件:①为工科理事会员单位;②该单位应在全国工科研究生教育、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科研究生教育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发挥作用大;③该单位在参与工科工作委员会以往组织开展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课题研究方面积极实干,取得有优良的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在工科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积极承办全国性或地方性会议;积极撰写相关内容文章。
2.
委员单位由工作委员会根据原委员单位保留2/3、同时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单位均应有一定比例的原则形成新一届委员单位推荐名单,由现任理事单位选举产生。须有2/3以上理事单位出席,经到会理事单位2/3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3.
确因工作需要增补时,由现有委员对申请新增委员单位以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同意票数超过现有委员单位1/2以上生效,作为新一届新增委员单位。
4.
委员由委员单位推荐,该人选应在工科研究生教育管理、科学研究或相关岗位上承担实质性工作,有较丰富经验或较强能力,对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有独到见解,并在参与工科工作委员会工作方面有足够精力、有热情,有奉献精神。
5.
委员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于履行委员职责,应由其原所在单位及时推荐替换人选,并经工科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承担委员职责。
四、经费 1.
日常费用主要由工作委员会的挂靠单位承担。各地区的日常活动费用相应地由地区负责人所挂靠的单位承担。
2.
根据学会财务管理办法和承担的研究课题,由学会秘书处提供部分经费支持。
3.
根据工作和活动安排需要,可由团体会员单位或有关部门和个人提供经费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