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信息管理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息管理委员会(下称本会)是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简称全国学会)所属的分支机构,即二级学会,是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宗旨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在全国学会领导下,团结全体会员,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理论和信息管理实际问题的研究,推动研究生教育的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学术交流,提高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水平,为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学位制度和研究生教育体系做出贡献。
第三条 任务
1、接受全国学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完成全国学会交办的组织、联络、学术研究及课题调研等工作。
2、组织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和工作经验交流。
3、组织开展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的课题研究,为上级主管及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4、开展管理干部进行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化的培训工作。
5、负责相关学科工作委员会横向的联络,协调有关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以团体会员为主,兼收个人会员。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单位和热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单位或团体,承认本会条例的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热心与支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者,承认本会条例,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会员有退会自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即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条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按时缴纳会费,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等;
4、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本会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人选协商推举确定。本会重大事项由委员会决定。委员会任期四年。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不超过30人,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承办。
第九条 本会按会员单位地区分布,划分为若干地区组,设地区组组长、副组长各1人。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条 本会日常经费主要由会员单位承担,同时接受行政部门的拨款、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根据全国学会的财务管理规定和承担的研究课题,由全国学会秘书处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根据工作和活动安排需要,可由本会会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经费赞助。
各会员单位每年向本会缴纳应承担的会费,本会秘书处定期向各会员单位公布经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审查。
本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财会工作制度办理。具体实施参照全国学会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秘书处职责
1、负责发展会员,收缴会费及本会会计工作。
2、协调组织学术研究课题立项、申报及课题研究经费的审批。
3、组织学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4、文件资料收发、档案管理。
5、编印会刊、传送信息。
第十二条 本条例从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属委员会,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