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加拿大高校学术伦理机制分析
加拿大高校学术伦理机制分析
黄明东、冯惠敏※
(武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430072)
[摘 要]文章从分析加拿大高等学校内部学术伦理机制出发,介绍了加拿大高等学校学术伦理机制的运行过程,对于规范我国高校学术行为有积极的建设性意义。在此基础上,文章也提出了建立我国高等学校学术规范的对策:建立学术规范审查机构;切实推进学校与教师的合同签约制度;加强科研项目申报、评审和科研工作的跟踪监督,提高科研申报和立项工作的透明度;加大对违犯学术伦理行为的惩罚力度。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术伦理;运行机制
科学研究作为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职能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高等学校的重视,从政府到学校都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管理措施,旨在促进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活动更加规范、更为科学。科学研究是一项重要的学术活动,其本身有许多特有的规律和规则,作为从事这些活动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当遵守这些规律和规则,保证学术活动健康发展。然而,近年来,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却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学术道德屡屡受到挑战,引起了海内外学术界的关注。有鉴于此,本文希望从加拿大高校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如何建立有效机制,保证学术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尊严等措施中得到启示。但愿所介绍的这个机制能够对我国高校的学术活动的规范管理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有所借鉴。
一、学术伦理审查制度要求教师必须遵守学术道德
加拿大的每一所高等学校都设有学术伦理审查办公室(Ethic Review Office,ERO)专门负责审查教师在科研活动中是否有违犯学术伦理的行为,其日常工作直接对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其审查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㈠有关人权的伦理审查
有关人权的伦理的审查主要涉及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与生命科学这几个学科领域。因为这些学科直接涉及到人权问题和人类自身的尊严问题。如现代生物科学在研究中,随着克隆技术、基因技术的日渐成熟,合成和复制人类生命的问题严肃地摆在了社会面前,如果不加以有效控制,则会直接挑战人类社会价值观、伦理观,人类尊严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而在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研究中,人们必须以人类、社会和个体为直接研究对象,其中必然要涉及到的社会伦理、人权、个体价值和道德等一系列问题。正因为如此,学校的学术伦理审查办公室要对这些学科的每一项研究都进行严格的审查,防微杜渐,促进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维护人类自身的道德和价值。
高校学术伦理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所研究对象的个人权利是否收受到侵犯、个人的隐私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研究的成果是否对人类的生存(如是否成为潜在的生物武器)、社会伦理和既有价值观念等构成危险。在加拿大,人们十分重视妇女、儿童和社会弱势群体(如身体或智力残障或家庭经济地位较低人士)的权利的保护,所以,在课题的伦理审查中,要特别注意是否对这些群体在诸如姓名、个人隐私、形象甚至工作单位的名称等构成危险或潜在的威胁。
由此,课题组负责人必须组织课题研究之前,将课题的整套材料,如项目申请书、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研究范围、预期的研究成果(特别要说明研究成果中是否呈现被研究对象的相关信息,如个人或单位的名称等等,如果需要呈现这些信息是否得到被研究对象的允许呈现的签字)等等送交该办公室。例如,某课题组要研究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问题,需要做大量的问卷调查。由于问卷调查要涉及到被调查者的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而这些在将来的成果中都有可能需要呈现给公众的。所以,为了保证这些对象的权利不会受到危险,课题组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以说明将来成果中可以呈现被调查对象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信息。为此,课题组必须提供所有问卷对象的访谈同意书,如政策制定者的访谈同意书(Consent Form for Interviews with Policy Makers)、学校领导访谈同意书(Consent Form for Interviews with University Leaders)、教师小组访谈同意书(Consent Form for Interviews with Faculty Focus Group Participants)、学生小组访谈同意书(Consent Form for Interviews with Student Focus Group Participants),等等。而且在每一个同意书的后面都应该有调查对象是否同意接受调查和是否愿意在课题成果中呈现个人信息(如姓名、名称、照片等等)的亲笔签字。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以此作为将来审查和评判的依据。如果在以后课题组的科研成果出版中因为个人权利被侵犯而发生的各种法律争议时,那么这些材料就可以作为评判和审理的重要原始证据了。
为了能够准确审查上述那些十分具体细微的内容,学术伦理审查办公室对课题研究有很多非常严格和具体的规定。如要求课题组必须将研究数据保存在专门的保险柜内、要有专门的足够数量的计算机和专门的数据库,为此,课题组在报告中还必须详细说明该保险柜放在什么地方、是否有安全密码、钥匙由谁负责、数据的保存形式(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专用计算机的型号、编号,等等。该办公室将按照学校伦理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课题研究中存在着违背学术伦理或潜在存在着违背学术伦理的问题,则所有送报的材料都将被退回,课题组不得不重新组织审查材料。如果在第二次审查中仍然出现违背学术伦理问题,则该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并要求课题组前往指定地点就课题中涉及到的学术伦理问题进行答辩。若答辩不能通过,则课题不能启动,直至所有的学术伦理问题均已解决,课题方可启动。所以,在加拿大高校的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经常会因为学术伦理审查不能通过而不得不推迟研究计划,也就是说,课题组不得不为此花费相当多的精力。
那么,学术伦理审查办公室是如何控制课题组对课题启动工作的呢?在加拿大,课题的申报获得成功以后,无论是国家级课题还是某个基金组织、财团或省政府的课题,所有经费均直接拨付到学校的财务管理部门。而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审查每一笔经费是否切实用于课题研究上,是否同意课题组启用课题经费则不是他们的职责,他们决定是否同意课题组启用经费的唯一依据就是是否收到学校学术伦理审查办公室的审查通过的正式信函。也就是说,如果课题组所报送的材料一旦在学术伦理办公室获得通过,该办公室将给学校财务部门送交一封课题组学术伦理审查通过的信函,当然课题组同时也会收到一份内容相同的信函。学校财务部门收到这个函件以后,并可同意课题组启动经费。至此,课题组的研究工作才可以开展。
课题启动以后,仍然需要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术伦理审查办公室提供研究过程的材料进行年度审查,所有的审查程序和内容与第一次审查的一样,直至课题研究全部结束。在课题研究期间的年度审查中,一旦出现违背学术伦理问题,该办公室有权要求终止课题研究并可要求追回已经使用的经费。因此,课题研究必须严格按照学术伦理规范要求从事研究,不得越雷池一步。有关学术规范,可以到该办公室索取,在这些规范中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学术伦理问题都有十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办法。
㈡有关利益问题的伦理审查
这项审查涉及到所有学科,其中最为核心的审查就是鉴定课题研究中是否涉及到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名誉权,是否有剽窃或潜在存在的剽窃、投机取巧、伪造数据、发表虚假成果等问题。其审查的方式与上文所属相同,课题组必须提供有说服力的材料、证明等,进而帮助学术伦理审查办公室顺利进行审查工作。
二、严格履行合同制使得教师不愿在学术活动中出现违犯学术伦理行为
加拿大高校在招聘教师时,一旦被录用,学校与教师将依据学校的各项规定与教师签订合同(Contract)。在签订合同之前,教师将从师资管理部门领到一份有关教师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献材料,通常就是学校组织教授委员会制定的教师手册(Faculty Handbook)。教师将被要求认真阅读这些法律文献资料,然后决定是否与学校签订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对于教师应该履行的学术伦理也有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当然也规定了一旦违犯这些学术伦理规范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由于有了这样的规定和说明,教师的学术伦理的遵守问题就有了法律保证,如有违反,照章办理,绝不留情。
学校对教师违背伦理规范的处罚有一套处理程序。如有教师在科研过程中存在违反学术伦理的行为,学校投诉受理委员会必须接受各方面的书面投诉。接到投诉以后,投诉受理委员会将指派专人对投诉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调查中不可避免地要查阅学术伦理审查办公室的审查资料。调查过程结束以后,该委员会将依据调查结果,对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如果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对学校的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调查,直至变成司法诉讼,那就不得不转为司法程序,接受法庭审判了。这已经不是我们所讨论的范围,在此不用多言。
当然,这些调查过程和处罚结果都是严格保密的,只有当事人知道结果,处罚通知也是通过信函的方式直接交送当事人。学校不会将处理结果公之于众,因为这也是个人的隐私和名誉问题,依法必须予以保护。实际上,很多处理结果还是有被他人或新闻媒体知晓的情况。一旦媒体介入,则当事人将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压力会更大,而且这样的教师就很难在学术界继续工作下去,就连到其他高校应聘的机会也很少。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其他高校也不愿意接受这样一位不遵守学术伦理规范的教师。所以,教师若在学术伦理上出现差错,不仅会遭到法律的制裁(如版权问题、剽窃问题等),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丧失了在高校的工作职位,可以说他的学术生命因此而终止了。有这么大的压力和危险的存在,就像高悬在头顶上一柄利剑,谁也不敢以身试法。
三、尊重科学、追求真理的文化传统成为教师们遵守学术伦理规范的思想基础
以上说明的是在机制上所采取的防止违犯学术伦理行为发生的措施,可以说,有了这些机制的存在,教师们遵守学术伦理的自觉性也会随之增强,绝大多数教师不会去触犯这些学术伦理准则。但是,这样的机制并非可以完全根除违犯学术伦理规范的行为。实际上,在北美高校仍然有极少数教师出现背叛学术伦理的行为,有些已经被媒体曝光,如美国MIT的心理学研究数据造假事件。这些学术道德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所以,杜绝背叛学术伦理行为,除了要建立上述的机制之外,还需要其他辅助措施,这就是要提高教师和科研人员自身的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学术伦理观。
加拿大高校是西方文明的一部分,而西方文明中长期以来形成了尊重科学、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在高等学校的教学和科研中得到了最为集中的体现并加以完善和发扬光大,形成了西方知识分子最为显著的特色和性格。大多数高校教师作为知识分子的主要组成部分,也都具有了这样学术品质。正是西方学者的这些学术品质,使得西方国家在近几百年能够在科学技术上迅速崛起,创造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许多重大奇迹,人类社会因此走上了科技时代。在科学研究中,有了这样的学术传统和学术品质,使得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视学术品格为自己的生命,以违背学术伦理为耻。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背叛和违背学术伦理的教师就会变成过街老鼠,对抗学术伦理的人数自然就会少之又少。
四、与经济利益紧密结合的问责制使得管理者和教师必须尽职尽责
是否遵守学术伦理要求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就是是否对自己的工作尽职尽责。加拿大高校在保证管理人员和教师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方面,也有其独特的运行机制。
㈠对学校决策层的问责制
加拿大高等学校普遍建立了一种问责制(Accountability),这种问责制不仅包括管理人员,尤其是学校的高层管理人员,而且也包括广大教师。这些学校的问责制是非常严格的,甚至是很苛刻的。我们这里以多伦多大学为例,看一看学校决策层的问责制运行情况。
该校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因此凡是学校的重大决策都必须由学校董事会讨论通过以后,由校长组织行政职能部门加以落实。这些重大决策包括招生人数的确定、专业设置、重点建设学科建设、重要学科带头人的招聘以及学校发展政策的制定,等等。由于学校董事会肩负着如此重要的责任,董事会的决策是否正确就变得非常重要,一旦出现失误,则势必影响学校的发展,几千名教职员工(学校拥有教授资格的教师约2400名)和几万学生(多伦多大学目前在校生大约有7万人之巨)的利益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因此,董事会的决策必须慎之又慎。
然而,学校董事会成员组成来源十分复杂,主要来自社会名流、企业家、银行家、学校高层管理人员如校长、副校长等、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需要说明的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这些社会名流都不是学校的投资者,如果是学校的投资者或者与学校之间有着经济利益关系者均不能作为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工作期间都没有任何报酬,纯粹是义务性工作。
既然董事会大多数成员与学校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那么他们在学校决策时会不会有不负责任的态度呢?根据加拿大高校建立的有关机制,这些人是不敢有这种态度的,也就是说只要你接受了学校的邀请,成为该校的董事会成员(这是一种荣誉,大家都很珍惜这种荣誉),那么你就必须严肃认真对待自己在决策中提出的任何意见。因为一旦某一项决策出现失误,导致学校发展收到损失,则有可能被告上法庭,不仅自己的名誉受到影响,而且还将遭受到严重的经济处罚。
众所周知,在加拿大请律师的费用高得惊人。据有关专家介绍,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每小时1000多加元。在应付诉讼过程中花费几十万、上百万的费用则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所以,董事会成员们如果决策失误被人告上法庭,则可能面临重大的经济问题。上述的学校董事会成员中,很多人对于办学规律并不清楚,例如,银行家、企业家、还有学生代表,所以很难保证他们所做出的决策百分之百正确,难免会出现一些失误。为此,学校每年要给这些董事会成员购买十分高额的社会保险,一旦成为被告,将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当然,保险公司也知道董事会成员大多数对于高等学校管理不熟悉的内情,所以,这些公司也是非常不情愿给这些成员卖保险,因为这种保险所要承担的风险实在太大了。但是,学校为董事会成员买了保险并不意味着董事会成员们就可以随心所欲、轻率决策了。因为保险公司还有一个规定,即保险公司所能承担的最高保险金不超过1000万加元,且如果诉讼费用超过100万,则第一个100万必须由被告支付,保险公司只承担100万以上的费用。
由于有了上述规定所产生的巨大经济威慑力,董事会成员在参与决策过程中都非常谨慎,唯恐出现纰漏而遭受巨大的经济制裁。实际上,在董事会成员中在心理上压力最大的要数学校的高层行政管理人员,如校长、副校长等。因为,他们对学校的情况最为清楚,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事务的决策方案首先都是由他们提出的,然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决策的正确与否与他们的工作水平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旦出现决策失误,他们成为被告的可能性最大。这就是对学校管理人员十分严厉的问责制。这种问责制也促进了学校学术伦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学校决策者也不敢违背学术伦理机制,以免遭受经济制裁。
㈡对教师的问责制
加拿大高校的问责制不仅体现在对学校管理层的要求上,对于教师也同样存在着与经济利益紧密结合的问责制。对于教师的问责制体现在每年度教师的考核上。
加拿大的大多数高校都规定,教师全年的工作量由三个方面构成:教学、科研和公共服务,其比例分别是:40%、40%、20%。其中公共服务除了相关的社会服务活动之外,还有校内的各项服务活动,如参加教师的职称评审、项目评审、奖励评审、教师招聘、各种学术委员会活动以及学校临时安排的相关活动。由于这些活动属于服务性和义务性,所以都不会有任何酬劳。从教师方面来说,一旦学校或社会有关部门(如政府部门邀请参加项目评审或对某个机构工作业绩的评估等等。由于政府部门人数有限,被邀请的教师实际上是代表政府,有时候是作为专家的身份)指派教师参加某项活动,教师必须参加,不得推诿。
学校每年要对教师进行一次考核,但具体量化要求由各个学院自行掌握。学院在对教师进行考核时,对于教学与科研采取不同的标准,教学工作有明确的数量要求,例如加拿大很多高校要求教授每年必须完成4门次课程的教学任务。有些学校在引进或招聘学科建设所急需的教授时,为了保证这些新来校的教授有足够的时间申报课题和从事科研活动,通常会减少这些教授10%的教学工作量。这样,这些新来校教授每年只需完成30%的教学工作就可以了。但与此同时,科研工作量就由40%上升为50%了。
而对于科研工作则采用相对标准进行评估,通过比较来计算科研工作量。具体算法是,将全院教师完成的科研成果平均数与每个教师科研成果数量进行比较,看每一个教师是否完成了40%的科研工作量。例如,如果全院教师发表的科研论文平均数为2篇,那么,甲教师完成了2篇,达到了平均数,完成了40%科研工作量;如果乙教师发表了4篇论文,超过了平均数,则完成了80%的科研工作量。
每年5月,每位教师要对自己过去的一年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方面做一个全面的评价,并写出一份自评报告。各学院汇总以后直接送交学校教务部门,由副教务长负责组织委员会对报告进行审核,并将依据报告考核教师的业绩。学校在评价教师的业绩时,也要从教学、科研和服务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并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算出每位教师的业绩分数。
学校将教学、科研和服务三个方面的业绩汇总以后,就可以对教师进行最后的考核了。即从教师的自评报告和学院的报告中评价出业绩优秀的教师,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如果教师业绩突出,表现优秀,则会从本年度开始增加一定比例的工资,特别优秀的教师工资最大增加幅度可以增加7%。所以说,教师的业绩如何,与其收入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教师获得增加工资的通知也是由副教务长用信函的方式直接告诉个人。
由于在教学和科研上采取这样一种相对评价的方式进行管理,所以,教师要成为业绩突出、表现优秀者,必须在这三个方面或其中的某一个方面作出十分艰苦的努力,否则与其他人相比,就可能会落后了。因此,教师的压力还是相当大的,尤其是那些准备升为副教授的助理教授和准备晋升为教授的副教授们,更是需要努力和拼搏。
如果助理教授在3年内考核不合格,则没有希望晋升为副教授了;而他们在下一个3年内考核仍然不合格则只能离开学校。如果副教授连续3年在年度考核时都没有完成任务,则要被取消其副教授资格,对其只作为助理教授使用,如果想做副教授还须重新评审,两次评审不合格者则要离开学校。因此,即便副教授是终身制,但是如果业绩太差也不能保证终身制的岗位。
加拿大高校的这种问责制对教师威慑在于,首先如果不能有优秀的表现则工资不能增加,而社会上的物价总是按照一定的幅度在增长,所以,不增加工资也就意味着个人的收入在降低。其次是更为严厉处罚,即助理教授可能要离开学校,而副教授有可能被将为助理教授,重新从头干起。由于有了这样严厉的问责制,学校教师也必须兢兢业业,努力工作,不敢有违背学术伦理的行为。因为一旦出现学术伦理问题,则教师的业绩也就随之下降,教师面临的境况将十分糟糕。
建议和对策
有鉴于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违犯学术伦理行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采取以下对策,逐步杜绝学术腐败行为,创建清洁的学术环境,提高和保护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的科研热情。
一、建立学术规范审查机构
我国高校目前还没有建立学术伦理审查办公室这样的机构,就设置机构本身来说并非难事,无非是挂牌子、搭班子。但是,真正的困难在于如何制定完善的审查制度和审查规范,更在于这个机构建立以后如何保证其能够独立受理和处理背叛学术伦理的当事人以及该机构自身公正、透明受理和处理过程。如果不能达到这样的要求,则规范学术伦理、防止学术腐败的目的也就化为泡影。果真如此,就不要建立这样的机构,以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
由此引发出另外两个更为宏观的问题。众所周知,引进和学习西方国家高等学校内部的运行机制从形式上看并非难事,而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许多在西方国家高校中运行得很好的机制拿到我国来以后就会走样变质,达不到我们预期的效果,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国家的体制问题,由于中西方国家体制的重大差异,使得西方的那些机制在中国不可能实现。其次是文化传统的差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关系网的存在,导致我们的机制出现无限循环监督以致无法监督,最终无论如何完备的机制都将遭受侵蚀而无法实现其功能。所以我们必须扬弃传统文化中的非理性因素,否则学术伦理机制就无法有效运行。
二、切实推进学校与教师的合同签约制度
我国高校,尤其是公立高校,目前所建立的教师聘任制,并非实质性的教师聘任制,有人戏称之为“假聘任制”。其“假”之处就在于教师与学校并没有真正按照双方约定的要求执行。而其中对教师与学校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也未必说得那么具体明了,有些规定也未必就有法律依据和教师的意愿基础。所以,双方都是在完成一个徒有其表的手续而已。这样的结果就是,教师的责任意识不强,而对于学术伦理规范基本上不在合同之列,又如何谈对教师在背判学术伦理之后的处罚呢?
由此可见,是否切实推进学校与教师合同签约制度,将学术伦理纳入到合同之中,就是我们必须要着手解决的问题了。当然,这项工作要真正得到落实,所要做的准备工作是十分巨大的,其中相关的法律准备和校内管理制度的改革及相关机构的设置都必须首先到位,否则,合同制的执行就必然流于形式。
三、加强科研项目申报、评审和科研工作的跟踪监督,提高科研申报和立项工作的透明度
目前,我国的科研申报、评审工作很多,大多数管理机构和学者在这个过程中能够遵守学术规范,为国家的科技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近年来在少数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科研项目结题的评价和经费的管理等过程中,也不时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少数人在项目评审中或多或少地把人情关系带了进来,导致课题评审的不公正、不透明,不少学者对此颇有微词。所以,要在科研管理部门之外,加大对这些过程的监督和跟踪,依法制定监控措施,发现违规行为,依照规定予以相应的惩处。
四、加大对违犯学术伦理行为的惩罚力度
这是近年来政府管理部门和学术界高度关注的问题,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并准备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惩治包括违反学术伦理在内的学术腐败等问题,这是值得称道的法治之举。加拿大高校的上述措施,也许能够给我们一些启发或借鉴。这项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面临重重阻力,但鉴于目前学术界出现的这些严峻的现状,加大对学术腐败和违背学术伦理行为的惩罚力度是完全必要的,要敢于对那些大牌的学者专家们说“不”。
五、重视媒体的监督作用
媒体作为一种舆论力量,在促进社会公平、透明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力量,正确引导媒体的走向,使其依法进行舆论报道对于防止学术腐败、减少背叛学术伦理行为将发挥积极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媒体已经逐步成熟,他们中的主流已经在社会公平、正义、透明等方面起到了监督作用。所以,我们应当充分相信媒体的舆论力量可以帮助有关部门解决学术界出现的这些学术不端行为的问题。
Analysis on Academic Ethic Mechanics in Canada Universities
Huang Mingdong Feng Huimin
Biography: Huang Mingdong, Male, born in
Feng Huimin, Female, born in
Abstract: This paper has analyzed the academic mechanics and running process in
Key Words: University and College; Academic Ethic; Running Mechanics
※ 黄明东,男,安徽舒城人,1964年5月出生。武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院长,教育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教育政策、教育法律。
冯惠敏:女,湖北浠水人,1965年4月出生。武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教育学原理。
本文为《高校学生与高校法律争议解决机制的研究》(2006年度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国家一般项目,项目编号:BIA060037)项目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