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大会通过的文件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章程

 

(第二次修订,2004年12月7日会员大会原则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英文译名是 The Chinese Society of Academic Degrees and Graduate Education(缩写为CSADG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依法从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高等院校和相关机构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系经民政部登记备案、具有合法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时俱进地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进行学术交流并组织调研、咨询和培训等活动,以促进工作、推动改革,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教育部、民政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专题调研、评估等任务;
(三)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咨询和培训;
(四)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依法设置实体机构,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
(五)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
(七)编辑出版发行会刊、会讯、学术著作、论文集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以团体会员为主,也接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累计两年未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后,宣布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调整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代表和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的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和各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领导本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调整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九)决定学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举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学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第(三)、第(五)至第(八)项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议事。常务理事会须有2/3(含)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含)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在能力和时间上能胜任本会的领导职务;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年龄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须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需要由会长处理的事物。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分支机构,条件成熟时,可成立非营利性的实体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有两类:一类是按团体会员的主体学科性质设置的工作委员会;另一类是按专门工作设置的委员会。
    本会各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是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具体组织开展学术研究、组织联络及咨询培训等本会工作的需要,秘书处下设相应的执行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秘书处按学会章程处理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学会下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由正、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的秘书长组成秘书长联席会,讨论并组织、实施、协调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涉及本会学术研究的有关工作。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办事公正的学者及管理专家组成。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定学会研究课题指南;
(二)批准学会研究课题的申报立项;
(三)评审优秀学术论文、研究成果;
(四)确定全国及国际性学术研讨会方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对曾为本会做出特殊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的拨款、补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会费余额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常务理事会核准后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理事会通过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必须按民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部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其他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1994年7月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的第一次修订稿,1999年11月26日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的第二次修订稿,经2004年12月7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