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重要通知--“十一五”课题承担者必读

 

各“十一五”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

       现将“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课题管理办法”公示于网上,请各位在完成“十一五”

课题的整个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学习,认真执行。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秘书处

                                                                           2007.3.27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课题管理办法

2006-07-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促进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全国的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政府部门的研究生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服务,为繁荣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课题,面向本学会的所有会员单位及个人,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兼顾普及。
  第四条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课题以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提出课题规划、课题指南及管理办法,审批立项课题,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优秀研究成果的奖励、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秘书处是学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课题规划的实施,管理立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组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组织研究成果评奖,研究成果推广等。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七条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规划纲要和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研究规划纲要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研究规划执行期间,定期组织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课题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自选课题。
   
第九条  中国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属于国家级重点课题,以特别委托的方式,单独立项、集中力量开展研究。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特别委托的重点课题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的重大课题不设自筹经费课题。重点课题由学会资助的同时,设立同类别自筹经费课题,其选题、申报和评审与学会资助的重点课题的要求相同。自选课题全部为自筹经费课题。

    第十一条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在确定研究选题上,明确以我国学位管理、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研究生教育服务于国家现代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支持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注重研究选题是否把握住了理论前沿和改革实践前沿,是否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人,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切实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项课题。承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以往研究课题者,必须已按规定完成结题工作,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5.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保障证明。
  6.凡已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等立项的课题,不再参加本规划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  每次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5-7周。
    申请人从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网站下载《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后,加盖公章,将申请书报送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秘书处。

第五章    课题评审

第十五条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研究课题计划制定、课题评审、课题实施以及课题成果评定等方面的学术指导作用。学会研究课题的评审,由学术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实施,学会秘书处承担相关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十六条  对课题的资助额度,依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各类研究课题平均资助强度和立项课题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批准立项的研究课题,由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秘书处向课题负责人和二级管理单位发出《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当年7月1日算起。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学会秘书处,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九条  学会秘书处在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课题经费分期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课题均预留30%的资助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题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调研活动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必要图书的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课题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课题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可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等。
     5.成果印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打印费等。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
    7.管理费:指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提取的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课题承担者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现有科研和工作条件,力争以较少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成果经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课题负责人继续用于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研究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课题收支账目,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报送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学会将缓拨下一年度的课题经费。
  学会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科学管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也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予以撤销的课题,原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应由做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自筹经费课题在接到课题评审通过的通知后,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经费到位证明或经费保障证明,才能正式批准立项。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课题实行直接管理。学会秘书处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所有列入研究规划的课题,均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学会秘书处。每年12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学会秘书处。对进展正常的课题,学会秘书处将继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经检查不合格的课题,学会将暂停拨款。
     学会秘书处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学会秘书处审核、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提交形式;
     4.对课题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会秘书处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研究结果与批准的课题研究目标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课题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的管理。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三条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课题由学会学术委员会及学会秘书处组织鉴定。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课题结题申请书》,报送学会秘书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报告、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经学会秘书处综合学术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意见准予结题的课题,学会秘书处向课题负责人颁发《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课题结题证书》。

   

第九章    成果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五条 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课题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充分发挥其在研究生教育决策和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学会不定期召开课题研究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学会课题研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研究课题的类别。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