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部

中文简称:国际工作部

英文全称:The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 of Chinese Society of Academic Degrees and Graduate Education

英文缩写:CSADGE-CICE

第二条  机构性质

国际工作部是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所属的职能部门,在学会的领导下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对外宣传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成就,提高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第四条  组织开展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科研工作,为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五条  与国际同行组织建立合作与交流机制,搭建国际合作与交流平台。

第六条  组织召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国际学术会议。

第七条  组织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干部国际培训。

第八条  完成学会和政府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九条  国际工作部挂靠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实行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六至八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际工作部挂靠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事业单位、高校代表担任,委员由学会部分会员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秘书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挂靠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工作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新增委员时,由秘书处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提交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学会备案。

第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于履行工作职责,应由所在单位及时推荐替换人选,并须经秘书处批准,报学会备案。

第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如果连续两次会议无故缺席,视为自动退出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职责:

1.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2.      审批和修订国际工作部条例及规章制度;

3.      审批国际工作部年度工作计划;

4.      审议国际工作部年度工作总结;

5.      议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秘书处职责:

1.      组织召开工作委员会会议;

2.      执行工作委员会会议决议;

3.      起草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      更新维护学会网站国际工作部页面内容;

5.      负责国际工作部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八条  国际工作部经费来源于学会划拨及其他合法经费。秘书处应就年度经费的使用在全体委员会议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工作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条例修改权归工作委员会,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