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部
中文简称:“国际工作部”
英文全称:The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 of Chinese Society of Academic Degrees and Graduate Education
英文缩写:CSADGE-CICE
第二条 机构性质
国际工作部是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所属的职能部门,在学会的领导下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对外宣传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成就,提高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第四条 组织开展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科研工作,为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五条 与国际同行组织建立合作与交流机制,搭建国际合作与交流平台。
第六条 组织召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国际学术会议。
第七条 组织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干部国际培训。
第八条 完成学会和政府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九条 国际工作部挂靠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实行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六至八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际工作部挂靠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事业单位、高校代表担任,委员由学会部分会员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秘书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挂靠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工作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新增委员时,由秘书处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提交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学会备案。
第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于履行工作职责,应由所在单位及时推荐替换人选,并须经秘书处批准,报学会备案。
第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如果连续两次会议无故缺席,视为自动退出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职责:
1.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2. 审批和修订国际工作部条例及规章制度;
3. 审批国际工作部年度工作计划;
4. 审议国际工作部年度工作总结;
5. 议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秘书处职责:
1. 组织召开工作委员会会议;
2. 执行工作委员会会议决议;
3. 起草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 更新维护学会网站国际工作部页面内容;
5. 负责国际工作部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八条 国际工作部经费来源于学会划拨及其他合法经费。秘书处应就年度经费的使用在全体委员会议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工作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条例修改权归工作委员会,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