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件

学会章程 学会文件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章程》(以下简称学会章程)及学会有关文件,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为促进各分支机构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依据单位会员的主体学科性质、专门工作、专业学位类别设立的非实体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章 职能、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能

1.  组织本领域或专业的研究生教育学术交流。

2.  开展本领域或专业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活动。

3.  组织开展本领域或专业的研究生教育研究。

4.  推进本领域或专业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基本权利

1.       作为理事会成员,享有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学会组织或委托的活动。

3.       获得学会提供的服务。

4.       对学会工作有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学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

2.       接受年度检查,真实、准确、及时报送分支机构年检信息。

3.       完成学会交办、委托的工作。

4.       加强内部组织、制度和能力建设。

 

第三章 基本制度

第七条    学会负责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相应决定经由理事会决议。对于获准设立的分支结构,学会颁发有固定期限的《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第八条    分支机构执行学会章程,不得制定分支机构章程。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可称为管理办法

第九条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委员会名单须报学会备案;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学会秘书处。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私刻印章。已有印章主要用于学会内部工作联系;除一般性工作通知,严禁对外使用印章。分支机构印章应有专人保管,用印应做登记。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对外开展业务需经学会核准同意。开展活动用名必须冠以“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字样。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可在学会授权下发展会员,会员会费由学会收取并管理,分支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学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算与决算报告。应有专人负责与学会保持日常工作联系、信息报送等。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严格执行学会财务预算和决算管理,应配备有财务工作经验的人员,负责预决算、费用报销等事宜。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一般应为秘书长。


     

第四章 设立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1.       20个(含)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发起申请。

2.       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且与学会已有分支机构的业务没有明显重合。

3.       有规范的拟用名称。

4.       有明确的秘书处拟挂靠单位。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       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报告。

2.       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3.       分支机构秘书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       发起申请的书面证明材料:单位会员需加盖公章,个人会员需本人签字。

第十七条     挂靠单位对所挂靠分支机构秘书处应给予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支持与保障,同时能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一般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应为在本领域或专业研究生教育管理或研究方面经验丰富或较强能力,并在参与本会工作方面有足够精力、热情,愿意奉献的专家。

第十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程序:

发起会员向学会秘书处提出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并提交材料,经学会秘书处形式审查通过,报常务理事会讨论,做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答复;筹备批准6个月内提交分支机构申请成立报告、管理办法、拟任委员名单、会员名单,学会召开理事会决议;经决议同意成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逾期所有审批程序自动废止。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后30日内向学会秘书处报送登记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发放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第五章 变更、注销及撤销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等,须提交书面申请变更材料,由学会理事会审批。学会秘书处在理事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  申请分支机构信息变更,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       分支机构登记信息变更申请报告。

2.       分支机构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分支机构注销,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申请报告。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学会收回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完成财务清算,发布注销公告。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支机构或负责人诫免谈话、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等处分。

1.       开展活动超出学会授权核准范围或用名不规范。

2.       违规设立下属分支机构并开展活动。

3.       违规使用证书、印章,或遗失证书、印章。

4.       未按要求履行分支机构年检手续。

5.       违反学会财务管理规定。

6.       其他违反学会章程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印章遗失,分支机构应向学会提交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秘书长签署的遗失声明,学会将视情况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撤销程序:由学会秘书处动议,经会长工作会审议同意,理事会作出同意撤销的决议。由学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撤销手续,印发撤销文件,组织财务清算、收回登记证书和印章、发布撤销公告。

第二十七条  学会从整体上调整分支机构的结构,涉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名称变更、合并、分解等事宜)时,可由学会秘书处特别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会秘书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
                                                                                                                  201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