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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15年4月2日会长会议通过)

                                                      学会〔201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促进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和改革发展,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研究课题,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全国的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政府部门的研究生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服务,为繁荣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学会研究课题,面向本学会的所有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兼顾面上。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学会根据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提出课题规划纲要、研究指南及管理办法,审批立项课题,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优秀研究成果的奖励、宣传和推广工作。学会秘书处负责委托课题的设立,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课题的计划及指南制定、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研究课题指南由学会会长会议审批后正式发布。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课题申请、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的通知发布和材料收集。学会秘书处负责课题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组织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

第三章  指南和申报

第六条  课题选题应面向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注重理论研究和改革实践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

第七条  学会设立重点课题和面上课题。重点课题包括中国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委托研究的课题和学会确定的重要课题。

第八条  学会每两年发布一次研究课题指南,根据指南组织申报。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会员的工作人员;个人会员。

2.能够切实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3.无在研重点课题,当年只能申报一项课题。

第十条  申请人须如实填写课题申请书并签署承诺书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通过评审正式批准立项的课题,单位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学会与课题负责人签订立项合同。

第十二条  学会资助重点课题和部分面上课题,其余面上课题须自筹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由学会秘书处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调研差旅费、会议费、印制费、劳务酬金及管理费等。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须按立项合同要求做好课题研究工作,向学会提交中期和结题报告。课题成果须注明“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立项资助”,标注课题编号。

第十四条  学会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管理,对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报告或经检查不合格的课题将暂停拨款;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或无法继续开展的课题停止继续拨款,并视具体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经费。

第十五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一般不得变更课题负责人、课题名称和研究内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经课题依托单位同意,报学会秘书处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六条  完成合同规定研究内容的课题负责人须向学会秘书处提交结题申请,通过验收准予结题的课题,由学会学术委员会报学会核准后,向负责人颁发《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课题结题证书》。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会学术委员会报学会审批后撤销课题,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轮课题:研究成果有政治问题;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违反财务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