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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学会〔201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严格财经纪律,保障学会正常活动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的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具体负责,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学会的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学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目,进行会计核算,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学会财务严格实行预算和决算管理。学会年度财务预算由秘书处根据学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学会年度财务决算按会计制度和主管部门要求编制。预算和决算报送学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学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会员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 学会按民政部要求完成年度财务审计,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章 资 产 管理

第九条 学会流动资产的使用、审批,按本办法支出管理和学会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会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根据学会年度预算和学会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建立固定资产账目、专人管理,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十一条 学会的无形资产,如会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著作权等,要进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转让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作为学会收入。

第三章 负 债 管理

第十二条 学会的负债管理按会计制度要求做到规范与准确,进行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的分类核算,各项负债要定期清点,按期偿还。

  第四章 收 入 管 理

第十三条 学会在符合国家政策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财源的原则,合理组织收入,为学会活动提供经费保障。学会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学会的经费收入主要包括:

1、会费收入;

2、有关部门的拨款、补助;

3、捐赠和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5、会费余额的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学会收取会费的标准严格依照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规定执行,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理事会核准后收取会费。

第十六条 学会政府补助收入严格按照经费用途进行收入和结余分类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将结余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第十七条 学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捐赠资助方有任何违背学会宗旨和有损国家利益的交换条件。如果捐赠为实物资产,按资产管理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学会开展业务服务的收费应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办理,并依法纳税。学会在开展活动需要会员单位给予资助时,应遵循自愿原则,禁止各种摊派。

第五章 费 用 管理

第十九条 学会费用是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所发生的各项开支。学会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和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学会要建立支出授权审批制度,重大预算外支出必须经会长会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会各项费用支出要符合国家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保证票据来源合法,票据要规范和齐全。

第二十二条 学会各项捐赠或资助的经费使用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对于指定用途的要按照捐赠方或资助方的意愿要求进行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会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1业务活动经费。主要包括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会议费、课题研究费、学术论文征集费、评奖费、考察调研费、人员培训费、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等。

2、管理费。主要包括聘用专职人员的工资、社保和公积金、奖金、津贴和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审计费、招待费等业务开支。

3、其他合理开支。

第二十四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可给予相关兼职人员以适量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学会差旅费和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201542学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